感化教育作業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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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百分之四十充作勞作金,百分之二十充作全院學生福利,百分之二十充作作業基金,百分之二十充作獎勵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化教育作業規則》第5條的規定,作業收入除了要支付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要依照以下比例分配: - 40% 作為勞作金 - 20% 作為全院學生福利 - 20% 作為作業基金 - 20% 作為獎勵之用。 這表示作業收入的盈餘需要按照以上比例進行分配。這些款項的用途分別是為了維護學生的福利、提供作業所需的基金、以及提供獎勵給學生或員工。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作業收入的合理使用,並提供適當的回報給學生或員工。 備註: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沒有直接涉及到《感化教育作業規則》第5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100%相關之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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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