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2 條(保狀應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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