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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12保狀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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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保狀中應詳述以下事項: 一、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這部分需要標示出保人的基本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以及住所或居所等。 二、被保人保釋後的職業。這部分需指出被保人在獲得保釋後的工作或職業狀況,即保釋後的職業。 三、保人與被保人的關係。這部分需要說明保人與被保人之間的關係,例如是否是親屬、朋友、雇主或其他特定關係。 四、保人的責任。這一項需要具體說明保人對被保人的責任,即在保釋期間保人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參考資料: -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https://laws.mol.gov.tw/FLAW/Download?type=lg&id=455&pcode=N0020107)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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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12 條規定:「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