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3 條(保釋人犯之令具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決人犯保釋時,應令具切結,載明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不再尋釁,或為其他不法行為,並戒除一切不良惡習,如拒絕具結,不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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