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4 條(保釋後之察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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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決人犯保釋後,除士兵回服兵役期間由所屬部隊自行管理 外,應予察看;其察看辦法如左: 一 已決人犯准予保釋時,由監獄或軍人監獄通知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或更生保護會。 二 已決人犯保釋後,應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報到,按規定表式填明應填之事項,並由各地警察局報請當地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三 各地警察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對保釋後之已決人犯,於其填表報到後,應嚴密注意其行動,如認為確有撤銷保釋之情形者,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或軍人監獄,報請法務部或國防部核辦。 四 保釋之已決人犯在保釋期間內,應將其工作狀況及生活情形,詳細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警察機關每月報告一次。 五 已決人犯保釋後,如須遷移住址或他往,應事先報告當地警察機關,經許可後,方得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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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14條,已決人犯保釋後的察看辦法可以分為以下五點: 一、已決人犯准予保釋時,應由監獄或軍人監獄通知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或更生保護會。這表示當已決人犯被准予保釋時,監獄或軍人監獄會通知當地的警察機關、地方自治團體或更生保護會,以便監督其行動。 二、已決人犯保釋後,應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警察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報到,填寫相關表格並報請當地最高治安機關備查。這意味著已決人犯在保釋後,需要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的警察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報到,並填寫所需事項的表格,並由各地的警察局向當地最高治安機關備案。 三、各地警察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對保釋後的已決人犯需要密切注意其行動,如果認為其情況符合撤銷保釋的情形,應立即通知原執行監獄或軍人監獄,報請法務部或國防部核辦。這表示各地的警察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需要密切監視保釋後的已決人犯的行動,並在情況確定後通知原執行監獄或軍人監獄,請法務部或國防部核實是否撤銷其保釋。 四、保釋期間內的已決人犯應該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之警察機關每個月報告他們的工作狀況和生活情形。這表示保釋期間的已決人犯需要每個月向其住所地或居所地的警察機關報告他們的工作和生活狀況。 五、已決人犯在保釋後如果需要遷移住址或外出,需要事先報告當地的警察機關並經許可才能移動。這意味著在保釋期間,已決人犯如果需要遷移住址或外出,需要提前向當地的警察機關報告並獲得許可才能執行。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本身,其中包含對於已決人犯保釋後的察看辦法的規定。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撤銷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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