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5 條(準脫逃罪、準藏匿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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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15條規定,已決人犯在保釋期間如逃亡或隱避,應撤銷保釋,並按照脫逃罪論處。同條規定亦指出,若保人故意縱容已決人犯逃亡或使之隱避,則應按照藏匿人犯罪論處。 這個條例的目的是在戡亂時期對待已決人犯的處理,若他們在保釋期間逃亡或被他人幫助隱避,將根據脫逃罪或藏匿人犯罪予以懲處。保人若故意讓已決人犯逃亡或隱避,也將承擔相對的法律責任。瞭解這些規定可以讓我們更深入地了解這項法規的目的和適用範圍。 參考資料: -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1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40061)
- 撤銷名詞
- 脫逃罪名詞
- 藏匿人犯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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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