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第 16 條(保釋撤銷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釋之已決人犯於保釋期間,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撤銷保釋 : 一 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者。 二 在保釋期間,非因過失復犯他罪判決確定者。 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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