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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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10 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滿後,由矯訓所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報請法務部核定成績及格者,並發給訓練及格證書,同時函知服務機關和銓敘部。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在完成專業訓練後經過考核合格,並獲得相關的證書,以便向服務機關和銓敘部報告其訓練成績。根據最新應用的相關資料,一個與該條法規相關的例子是,當一位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完成訓練並通過相應的考核後,矯訓所將填寫訓練成績考核表,呈報法務部進行核定,並發給該人員訓練及格證書。隨後,法務部將函知相關的服務機關和銓敘部,以使其得知該人員的訓練成績和及格情況。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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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