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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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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9條的內容,該訓練成績計算的方式是將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二十,而課程成績佔總成績的百分之八十。這些成績的分數都是滿分一百分,根據比例計算後,成績總分達到六十分即為及格。如果受訓人員的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則依照該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09年12月28日)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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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9 條規定:「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