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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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程成績佔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 前項成績之分數各為一百分,按比例合計後之成績總分達六十分者為及格。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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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9條的內容,該訓練成績計算的方式是將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佔總成績的百分之二十,而課程成績佔總成績的百分之八十。這些成績的分數都是滿分一百分,根據比例計算後,成績總分達到六十分即為及格。如果受訓人員的訓練成績經矯訓所核定為不及格,則依照該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09年12月28日)
- 核定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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