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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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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矯訓所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訓所函請法務部註銷其受訓資格,且不得再參加本訓練: 一、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二、除因重大傷病或喪假外,請假離班時數 (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 超過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 (公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 三、曠課累計達十小時者。 四、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矯訓所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前項第二款所定因重大傷病或喪假,請假時數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六分之一者,應辦理離訓,並得向矯訓所申請延訓,申請延訓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8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需遵守矯訓所的相關規定,當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矯訓所可函請法務部註銷其受訓資格,且該人不得再次參與該訓練: 1. 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在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 除非有重大傷病或喪假原因,請假離班時間超過96小時(每日計算)或請假缺課超過28小時(公假不納入計算)。 3. 曠課累計達到10小時。 4. 在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矯訓所員工進行強暴或脅迫行為。 5.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其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根據第2款所定,若因重大傷病或喪假原因,請假時間合計超過全期訓練期間的六分之一,則應辦理離訓,並可向矯訓名申請延訓,但僅限一次。 這些規定的依據是《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該辦法旨在確保受訓人員的紀律,提高他們的品德操守和專業素養。

  • 註銷名詞
  • 脅迫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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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矯訓所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矯訓所函請法務部註銷其受訓資格,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