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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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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任用資格之導師及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了留用人員的定義。根據該條款,留用人員指的是在本通則施行前是少年輔育院原聘任的導師和訓導員,但其在本通則施行前並未具備任用資格,並在本通則施行後繼續被留用的人員。 這意味著,如果一名導師或訓導員在本通則施行前被聘任,但未達到當時的任用資格要求,而在本通則施行後繼續被留用,那麼他們就可以被歸為留用人員。這些留用人員可能需要接受特定的專業訓練,以符合現行的任用資格要求。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假設在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聘任了一名導師,但該導師當時並未取得必要的專業證書或經驗,因此不符合當時的任用資格要求。然而,在本通則施行後,該院仍然將該導師留用,並根據本辦法進行專業訓練,以補足其缺乏的資格要求。根據本條款,該導師可以被歸為留用人員。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2條(法務部網站)

  • 少年輔育院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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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