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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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2條規定了留用人員的定義。根據該條款,留用人員指的是在本通則施行前是少年輔育院原聘任的導師和訓導員,但其在本通則施行前並未具備任用資格,並在本通則施行後繼續被留用的人員。 這意味著,如果一名導師或訓導員在本通則施行前被聘任,但未達到當時的任用資格要求,而在本通則施行後繼續被留用,那麼他們就可以被歸為留用人員。這些留用人員可能需要接受特定的專業訓練,以符合現行的任用資格要求。 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假設在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聘任了一名導師,但該導師當時並未取得必要的專業證書或經驗,因此不符合當時的任用資格要求。然而,在本通則施行後,該院仍然將該導師留用,並根據本辦法進行專業訓練,以補足其缺乏的資格要求。根據本條款,該導師可以被歸為留用人員。 參考資料: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2條(法務部網站)
- 少年輔育院名詞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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