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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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延長其訓練期間,有關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其服務機關登記。 前項請假期間仍應受第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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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第6條規定,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的請假應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且不得延長其訓練期間。有關訓練期間的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受訓人員的服務機關登記。另外,根據第8條的限制,前項請假期間仍受特定規定的限制。例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奉派訓練進修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可以給予公假;若訓練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參考其他相關法規。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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