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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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易予矯治之受刑人,經監務會議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者,得移送於低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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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受刑人分监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被判决为易于矫治的受刑人,并经过监务会议的决议,并报经监督机关核准,可以将其移送到低度安全监狱进行矫治。 参考资料:《受刑人分监管理办法》 範例:根据该法條,如果一名受刑人被判决为易于矫治的,并且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批,监务会议决议和监督机关的核准,那么可以将该受刑人移送到低度安全监狱接受矫治。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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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