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 一、女受刑人:女監。 二、疾病受刑人:病監。 三、少年受刑人:少年監。 四、累犯受刑人:累犯監。 五、適於外役之受刑人:外役監。 六、難予矯治之受刑人:高度安全監。 七、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中度安全監。 八、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低度安全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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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 一、女受刑人:女監。 二、疾病受刑人:病監。 三、少年受刑人:少年監。 四、累犯受刑人:累犯監。 五、適於外役之受刑人:外役監。 六、難予矯治之受刑人:高度安全監。 七、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中度安全監。 八、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低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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