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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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受刑人兼具各類之特性者,依左列順序定其監禁處所。 一、女受刑人:女監。 二、疾病受刑人:病監。 三、少年受刑人:少年監。 四、累犯受刑人:累犯監。 五、適於外役之受刑人:外役監。 六、難予矯治之受刑人:高度安全監。 七、能予矯治之受刑人:中度安全監。 八、易予矯治之受刑人:低度安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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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了受刑人在監獄中的分類及監禁處所的安排順序。根據這個條款,受刑人的分類順序如下: 一、女受刑人應被安排在女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是一名女性,她應該被安置在專門為女性設置的監獄中。 二、疾病受刑人應被安排在病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有嚴重的疾病需要治療,他應該被安置在專門提供醫療服務的病監中。 三、少年受刑人應被安排在少年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是未成年人,他應該被安置在專門為未成年人設置的監獄中。 四、累犯受刑人應被安排在累犯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是累犯,他應該被安置在專門為累犯設置的監獄中。 五、適於外役之受刑人應被安排在外役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適合從事戶外勞動,他應該被安置在專門提供外役設施的監獄中。 六、難予矯治之受刑人應被安排在高度安全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被認為是難以紀律,不容易接受矯正的,他應該被安置在提供高度安全控制的監獄中。 七、能予矯治之受刑人應被安排在中度安全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被認為有潛力接受矯正,他應該被安置在提供中度安全控制的監獄中。 八、易予矯治之受刑人應被安排在低度安全監中。 舉例:如果受刑人被認為很容易接受矯正,他應該被安置在提供低度安全控制的監獄中。 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第4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
- 受刑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累犯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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