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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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之監禁處所,得依調查分類之結果,經監務會議之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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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5條,受刑人在監禁處所的安排可根據調查分類的結果,在監務會議的決議下,經監督機關核准後進行變更。這表示受刑人的監禁處所可以根據其在監期間的行為、紀律表現等因素進行調整。例如,若一名受刑人在監禁期間表現良好,可能會經由監務會議和監督機關的核准,將其從高度監管的監獄轉移到較低程度監管的監獄。
- 受刑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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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