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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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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之監禁處所,得依調查分類之結果,經監務會議之決議,報經監督機關准後變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5條,受刑人在監禁處所的安排可根據調查分類的結果,在監務會議的決議下,經監督機關核准後進行變更。這表示受刑人的監禁處所可以根據其在監期間的行為、紀律表現等因素進行調整。例如,若一名受刑人在監禁期間表現良好,可能會經由監務會議和監督機關的核准,將其從高度監管的監獄轉移到較低程度監管的監獄。

  • 受刑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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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受刑人之監禁處所,得依調查分類之結果,經監務會議之決議,報經監督機關核准後變更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分監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