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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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监狱行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和羁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制定了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就医经济困难处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因经济困难而需要就医的情况处理办法如下: 一、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若因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就医费用,可以向监狱或看守所提出申请。监狱或看守所将审核其经济情况,并酌情提供经济援助。 二、监狱或看守所在提供经济援助时,应考虑到收容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确保其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 三、监狱或看守所在提供经济援助时,应注意使用透明、公正的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根据上述的法规和办法,在监狱及看守所收容人需就医时遇到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向监狱或看守所申请经济援助。监狱或看守所会审核其经济情况,并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援助,确保收容人能够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在提供经济援助时,监狱或看守所应遵循透明、公正的程序,并做好记录。
- 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條文
- 第五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監獄行刑法 第 59 條條文
- 羈押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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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