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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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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
人請求自費於機關內延醫診治者,應以書面敘明申請理由、欲自費延請之醫師,並檢附於機關內接受醫治之醫師囑言或診斷書,向機關提出申請。經機關審查
核
准後,收容人得自行延請或委請最近親屬或家屬自費延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
診治對象為經裁定
羈押
之法院禁止其接見通信之
被告
時,看守所應檢具相關資料,通知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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