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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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3條,收容人如果希望自費在機關內接受醫療治療,需要以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申請理由、欲自費延請的醫師,以及醫師的囑言或診斷書。在機關審查核准後,收容人可以自行延請或委託最近親屬或家屬來延請醫師進入機關診治。如果診治對象是被法院裁定禁止接見通信的被告,看守所則應提供相關資料通知裁定羈押的法院或檢察官。 參考資料: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內政部法令公報)
- 收容名詞
- 核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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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