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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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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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2條所提及的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根據以上資料,機關指的是法務部的監獄或看守所,收容人指的是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而家屬則指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最近親屬則指收容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參考資料可參照法務部相關法規或裁決。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民法 第 1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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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