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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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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2條所提及的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收容人:指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 三、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四、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根據以上資料,機關指的是法務部的監獄或看守所,收容人指的是受刑人或受羈押被告。而家屬則指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最近親屬則指收容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參考資料可參照法務部相關法規或裁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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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或看守所,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看守所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