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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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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1條得以制定。這條法規訂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收容在監獄及看守所中的人能夠自費延續醫療診治。其中,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了監獄中收容人的權益和福利,而羈押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則規定了收容人能夠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權利。 參考資料: 1. 監獄行刑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01 2.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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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羈押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