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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本辦法所稱戒具,指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之腳鐐、手銬、聯鎖、束繩及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
  2. 前項戒具之種類及規格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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