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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施以被告數款之懲罰,同日執行之。
  2. 前項懲罰不能同日執行者,應記明事由經看守所長官准後,分別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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