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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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1條,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的具體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78條第1項的規定,看守所可依法對被告施以數款之懲罰。這些懲罰須在同一天執行。 2. 如果前述的懲罰不能在同一天執行,則看守所應詳細記錄事由,並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分別執行這些懲罰。 以下是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 - 《看守所組織通則》 - 《看守所羈押條例》 範例:根據這項法規,如果一名被告同時有多項違法行為,看守所可以在同一天對其施加相應的懲罰措施。例如,如果被告同時被判刑和罰款,看守所可以在同一天手段這兩項懲罰。但如果懲罰措施需要分開執行,比如一項懲罰需要更多的準備或特殊的程序,看守所則需要經過看守所長官的核准在不同的時間執行。
-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被告名詞
- 核名詞
- 羈押法 第 7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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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