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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免予執行、緩予執行及停止執行者,應經看守所長官准後,始得為之。依本法第八十條廢止懲罰、不再執行及終止執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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