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14

快速跳轉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給定的背景資料,沒有提及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14 條的內容和相關案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無法回答此問題。

  • 被告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14 條規定:「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確認被告身分並核對經看守所長官核定懲罰之相關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