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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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 2.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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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看守所懲罰辦法第15條的規定如下: 1.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這表示被告在移入違規舍後,看守所必須明確告知被告懲罰的執行期間,並在每天填寫被告在違規舍的觀察紀錄表。 2. 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這表示看守所可以根據管理的需要,將違規的被告安排到特定的舍房,並且需要將分配舍房的情況做成書面紀錄。 有關此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看守所懲罰辦法」,並且該法條的範例是根據具體的違規情況和被告的行為進行說明的,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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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