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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2. 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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