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並可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以促進其遵守紀律。此外,看守所應制定違規舍的作息時間表,並需經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此規定旨在保障被告的權益,並確保遵守紀律的執行。 個別輔導的一個範例可能包括對移入違規舍被告進行行為改造計畫或心理輔導,以幫助其認識和改變自己的不良行為。作息時間表的範例可能包括每天規定的起床時間、就寢時間、用餐時間和活動安排。 相關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看守所懲罰辦法》第16條。
- 被告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