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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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機關應即向監督機關通報。
- 2.前條第三項使用器械報告表,應按月陳報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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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11條明確規定: 1. 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於死或重傷的情況下,應立即向監督機關通報。這意味著在機關人員使用器械過程中,如果不慎導致他人死亡或受重傷,機關必須立即向監督機關報告該事件。 2. 根據第三項規定,機關應填寫使用器械報告表,並按月向監督機關陳報。這表示在使用器械的過程中,機關需要詳細填寫相關報告表,並按月向監督機關提交報告。這樣可以確保相關情況被記錄並定期向上級機關匯報。 兩項規定都強調了機關在使用器械時的責任和報告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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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