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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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機關應訂定器械使用及管理之指引,並提供機關人員相關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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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的判決書及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的相關法規,我們無法對"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13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所提供的上下文與該法條沒有直接相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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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