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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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於發生重大特殊情形,需緊急調用第二條第四款以外之人員支援時,得經機關長官允許並在其指揮監督下,使用附表所列之器械,並遵行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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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14條,當監獄或看守所發生重大特殊情形,需要緊急調用其他人員支援時,可以經機關長官允許並在其指揮監督下使用附表所列的器械。根據這條法規,使用器械時必須遵守本辦法所規定的事項。具體的範例和相關資料需要參考附表以了解所列的器械和使用程序。
- 第二條第四款條文
-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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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