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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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人員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使用器械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使用器械為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使用器械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2.前項判斷,機關人員應依使用器械當時之合理認知,並考量事件輕重、急迫程度及器械危害程度等,審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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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5條,機關人員在對收容人使用器械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使用的器械應有助於達成目的。 二、當有多種同樣能夠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使用對收容人權益損害最小的器械。 三、使用器械造成的損害不得超過欲達成目的的利益。 根據這條法規,機關人員在判斷是否使用器械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評估,考慮事件的嚴重程度、急迫程度和器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並謹慎地做出決定。 參考資料:《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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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