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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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並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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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雖然看到了警械使用條例的相關規定,但並未提及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7條的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任何依據或舉例。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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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