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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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有必要得同時使用二種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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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同時使用二種以上的器械。根據該條規定,機關人員在處理危險情況時,為了有效地應對可能出現的情況,可以同時使用多種器械,以增加應對的靈活性和安全性。具體的使用情況應根據實際狀況來判斷,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如危險程度、犯人的抗議程度等。以下是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 假設在監獄中發生了一起暴力事件,有多名囚犯正在襲擊一名看守人員。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看守人員可以同時使用催淚彈和警棍來制止囚犯的攻擊。使用催淚彈可以有效地使囚犯暫時喪失戰鬥力,而使用警棍則可以阻止他們繼續攻擊。這樣的使用方式有助於確保看守人員的安全,並有效地控制暴力事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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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