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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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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9條,當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這意味著在使用器械時,機關人員應該攜帶能夠確認其身份的標誌或證件。然而,如果情況緊急或遇到重大特殊情況,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人員在使用器械時能夠被正確識別。根據資料上沒有提供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項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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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 9 條規定:「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顯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