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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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 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 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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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0條,機關可以在以下場所設置門禁設備,以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場所進行進出管制:禁止接見、通信被告的舍房或其通道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存放槍械或器械的場所和機房出入口,以及其他機關認為必要的場所。這些門禁設備的設置將有助於提高安全性,並有效控制人員進出。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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