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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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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 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房或其通道門。 二、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三、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0條,機關可以在以下場所設置門禁設備,以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場所進行進出管制:禁止接見、通信被告的舍房或其通道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存放槍械或器械的場所和機房出入口,以及其他機關認為必要的場所。這些門禁設備的設置將有助於提高安全性,並有效控制人員進出。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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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門禁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處所進行進出管制: 一、禁止接見、通信被告之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