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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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容人外出至機關外從事活動時,機關得運用監控設備監控之。
- 2.前項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之。
- 3.機關接獲第一項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應即進行判讀及查證,並為適當之處理。
- 4.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收容人,其於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等緊急狀態,非拆除設備無以防止者,應於拆除後立即向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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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關於收容人外出至機關外從事活動時的監控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機關可以運用監控設備來監控收容人在外的活動。第二項提到,監控設備可以與戒具併用,即在收容人身上同時使用監控設備和戒具。根據第三項,當機關收到監控設備的異常訊號或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判讀和查證,並做出適當的處理。第四項規定,如果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的收容人,在監控期間遇到危及收容人身體或生命的緊急情況,除非拆除監控設備無法防止,否則應在拆除後立即向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報告。 根據第一項規定,機關可以運用監控設備來監控收容人在外的活動,這意味著機關可以使用監控攝影機或其他監控設備來實時監視收容人的行動。這樣可以增加監獄或看守所的安全性,並確保收容人在外活動期間遵守規則和法律。 根據第二項規定,監控設備可以與戒具併用,這意味著在收容人外出時,可以同時使用監控設備和戒具來控制和監視收容人的行動。這樣可以加強對收容人的管控,防止其逃脫或進行其他不當行為。 根據第三項規定,當機關收到監控設備的異常訊號或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判讀和查證,並做出適當的處理。這意味著機關應該對監控設備傳送的異常訊號或通報進行及時反應,並確認是否存在問題,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來應對。 根據第四項規定,如果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的收容人,在監控期間遇到危及收容人身體或生命的緊急情況,除非拆除監控設備無法防止,否則應在拆除後立即向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報告。這意味著如果出現收容人的生命安全危機,機關應該先行拆除監控設備,以便及時應對緊急情況。同時,機關也應該立即向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報告,以便獲取必要的支援和幫助。 參考資料: -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O0060001)
- 收容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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