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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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 2.蒐集、處理前項以外機關員工、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蒐集前告知資料之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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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機關可以使用科技設備來蒐集和處理收容人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同時,若機關要蒐集和處理員工或進出人員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則應在蒐集之前告知資料的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和保存期限。 依據最新的資料,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表述,可以舉出以下的例子: 舉例1:某監獄使用指紋辨識系統來辨識收容人的身份,該科技設備會蒐集並處理收容人的指紋資料,以作為確認他們身份的依據。 舉例2:一所監獄安裝了人臉辨識系統,用來在監獄內辨識進出的員工和訪客的身份。在蒐集之前,監獄會向進入人員告知他們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如臉部圖像)將被蒐集、處理和保存,目的是為了確保安全管理和控制進入人員的身份。 以上為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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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