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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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種類如下: 一、監控設備:指以影音或數據資料傳輸等方式,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定位追蹤等管控之設備。 二、檢查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對相關之人、物或其他設施進行檢查之設備。 三、採集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對人員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之設備。 四、辨識設備:指以接觸或非接觸方式,並運用生物或非生物辨識科技,對人員、車輛、物品等進行相關特徵識別之設備。 五、門禁設備:指以電磁感應方式、或運用前款辨識功能,進行人員、車輛、物品管制之設備。
- 2.科技設備具前項數款功能者,機關得採用作為複合式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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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規定,本條所指的科技設備包括監控設備、檢查設備、採集設備、辨識設備和門禁設備。監控設備是指透過影音或數據資料的傳輸方式,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定位追蹤等管控的設備。檢查設備是指以接觸或非接觸的方式,對相關的人、物或其他設施進行檢查的設備。採集設備是指以接觸或非接觸的方式,對人員進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的設備。辨識設備是指以接觸或非接觸的方式,並運用生物或非生物辨識科技,對人員、車輛、物品等進行相關特徵識別的設備。門禁設備是指以電磁感應方式或運用辨識功能,進行人員、車輛、物品管制的設備。如果科技設備具備上述功能的多項功能,機關可以選擇採用複合式設備。参考资料:行政院法制局「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全文版)」。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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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