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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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4條,對於機關運用科技設備的規定如下: 1. 機關運用科技設備的目的應維護機關的安全或戒護,同時必須注意對收容人及相關人員的尊嚴,不得超出所需達到戒護目的的必要限度。 2. 在使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進出人員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時,應考慮進出人員的身分、進出頻率、進出場所、資料的敏感性以及當事人對隱私權的合理期望等因素,不得超出達到戒護安全目的的必要範圍,並禁止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資料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機關在使用科技設備時必須確保其目的是為了維護安全或戒護,並且在進出人員的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要考量個人的隱私權和資料的敏感性,不能超出必要範圍進行廣泛蒐集。舉例來說,如果監獄或看守所使用人臉辨識系統來辨識進出人員的身份,則應該遵守上述規定,確保只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該系統,不得濫用進出人員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 收容名詞
- 隱私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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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