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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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科技設備之設置等相關事項,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建置、維護,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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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內容,機關科技設備的設置等相關事項可以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團體負責建置和維護,並提供專業技術服務。這表示監獄和看守所的科技設備的設置和管理可以委託給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術的機構、法人或團體進行。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法務部委託專業科技公司為監獄建置閉路電視系統,並負責系統的維護和技術支持。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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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