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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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監控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及管控進出: 一、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二、通往前款處所之通道。 三、內外巡邏道及崗哨。 四、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 五、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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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6 條,機關得在特定的處所設置監控設備,以幫助機關人員對所轄的地方、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監看、監測、影音監錄和管控進出。具體包括:舍房、教室、工場、炊場、作業場所、勤務中心、候診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等場所及通往這些場所的通道、內外巡邏道及崗哨、存放槍械或器械處所、機房進出口以及其他機關認為必要的處所。這些設備的設置和使用是為了提高監獄和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和監控能力。 參考資料: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法務部102年1月3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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