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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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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檢查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檢查: 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二、勤務中心、新收中心。 三、複驗站、搬運隊、清潔隊、營繕隊、炊場、合作社等視同作業單位。 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7條,機關可以在以下地點設置檢查設備,以幫助機關人員對所管理的地方、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檢查: 1. 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機關可以在這些地點設置檢查設備,以確保進出人員的安全,同時監控車輛和物品的情況。 2. 勤務中心、新收中心:機關可以在這些地方設置檢查設備,以監控勤務及新收人員的活動,確保安全和秩序。 3. 複驗站、搬運隊、清潔隊、營繕隊、炊場、合作社等作業單位:機關可以在這些地方設置檢查設備,以監控作業單位的運作情況,確保工作內容的合法與符合規定。 4. 其他被機關認為必要的地方:如果機關認為其他地方的設置檢查設備是必要的,則可以在該地方設置相應的檢查設備。 參考資料: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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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檢查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檢查: 一、大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