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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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得於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勤務中心或其他合適處所設置採集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及其他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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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規定,監獄或看守所可以在新收中心、調查中心、勤務中心或其他適當的地方設置採集設備,以協助機關人員收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和其他進出人員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關於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最新的相關文件,因此無法給出相關的舉例。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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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