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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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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二條之返家探視,應由收容人或其親友提出申請書向機關申請之。由收容人親友申請者,機關應於接獲相關文件後,立即轉交收容人,並記明接獲及轉交時間,經收容人確認同意返家探視後辦理之。
  2. 2.前項申請,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間內向機關提出: 一、第三條之返家探視,應於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二日。 二、前條第一款之返家探視,應於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三日內。 三、前條第二款之返家探視,應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
  3. 3.第一項之申請,如遇交通阻斷或其他特殊重大情事,機關長官得視情形不受前項各款所定日數之限制。
  4. 4.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5 條規定了返家探視的申請程序和時間限制。 根據第 5 條第 1 項的規定,探視可以由收容人或其親友提出申請書向相關機關申請。如果是由收容人的親友提出申請,機關應該在收到相關文件後立即轉交給收容人,並在文件上註明接收和轉交的時間。在收容人確認同意之後,機關可以辦理返家探視。 根據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申請應該在一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具體依據不同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如果是根據第三條的情況,即為了死者的喪葬,申請應該在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二日之內提出。 2. 如果是根據第一項的情況,即為了病危探視,申請應該在醫療機構開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後的三日內提出。 3. 如果是根據第二項的情況,即為了災害探視,申請應該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日內提出。 根据第 5 條第 3 項的規定,如果遇到交通阻塞或其他特殊重大情況,機關長官可以根據情況不受時間限制。 根据第 5 條第 4 項的規定,每種事由只能申請一次返家探視。 例如,如果家庭成員在災害發生後受傷需要探視,申請應該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在申請期限之內提交並得到批准,受刑人或被告就可以享受返家探視的權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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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5 條規定:「前二條之返家探視,應由收容人或其親友提出申請書向機關申請之。由收容人親友申請者,機關應於接獲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