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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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5 條規定了返家探視的申請程序和時間限制。 根據第 5 條第 1 項的規定,探視可以由收容人或其親友提出申請書向相關機關申請。如果是由收容人的親友提出申請,機關應該在收到相關文件後立即轉交給收容人,並在文件上註明接收和轉交的時間。在收容人確認同意之後,機關可以辦理返家探視。 根據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申請應該在一定期限內向機關提出。具體依據不同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如果是根據第三條的情況,即為了死者的喪葬,申請應該在死者亡故日起至喪葬前二日之內提出。 2. 如果是根據第一項的情況,即為了病危探視,申請應該在醫療機構開立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證明生命危險文件之後的三日內提出。 3. 如果是根據第二項的情況,即為了災害探視,申請應該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日內提出。 根据第 5 條第 3 項的規定,如果遇到交通阻塞或其他特殊重大情況,機關長官可以根據情況不受時間限制。 根据第 5 條第 4 項的規定,每種事由只能申請一次返家探視。 例如,如果家庭成員在災害發生後受傷需要探視,申請應該在災害發生後的三十日內向機關提出申請。如果申請在申請期限之內提交並得到批准,受刑人或被告就可以享受返家探視的權利。
- 收容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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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