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7條,申請人在申請返家探視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書。 2. 醫療機構開立的最近三天內的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夠證明病危情況的文件。 3. 足夠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的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受刑人希望申請返家探視,他需要提供一份由醫療機構開立的診斷書來證明他的健康狀況。此外,他還需要提供一份最近三天內醫療機構開立的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證明他處於危急狀態的文件。最後,他需要提供足夠證明他與探視對象的關係的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收容名詞
-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