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依第四條第二款申請返家探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二、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三、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8條,申請人在申請返家探視時需檢附以下文件: 1. 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書,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刑人或被告遭受重大傷害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由醫療機構提供的診斷書,證明受刑人或被告確實遭受了重大傷害。例如,如果受刑人在監獄中發生意外受傷,可以提供醫院開立的診斷書來證明傷害的嚴重性。 2. 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列舉的災害的文件:這些文件需要足以證明探視對象確實遭受了符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舉的災害。例如,如果探視對象是受災地區的災民,可以提供相關的災區證明文件。 3. 足資證明受刑人或被告與探視對象關係的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這些文件需要證明受刑人或被告與探視對象之間存在著關係,例如親屬關係。可以透過提供戶政機關或其他相關單位開立的證明文件來證明關係的存在。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他可以檢附醫院開立的診斷書,證明他在獄中受傷並需要回家療養。此外,還需要提供足以證明與他有親屬關係的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收容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2 條條文
-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