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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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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2. 2.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9 條,當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不完整時,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且給予一定期限。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文件可以使用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 參考資料: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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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9 條規定:「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