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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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9 條,當申請人所提申請文件不完整時,機關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且給予一定期限。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申請文件可以使用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 參考資料: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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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