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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依第六條至前條提出之申請文件不備時,機關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2. 第六條至前條之文件,得以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傳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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