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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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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准返家探視之申請: 一、由親友申請返家探視,而收容人不同意。 二、未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書或檢附相關文件,不能補正;或依前條規定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三、申請探視對象與收容人間,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各款所定之關係。 四、申請返家探視之事由,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各款規定。 五、同一事由業經核准並已返家探視完竣。 六、申請時已逾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期間。 七、偽造變造第六條至第八條各款之文件。 八、返家探視處所與機關間,路程往返所需時間,顯逾二十四小時。 九、有事實足認核准返家探視有脫逃,或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2. 2.機關受理第四條之申請,除認為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予核准者外,應儘速檢附相關文件陳報監督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视辦法》第10條的规定,在申请返家探视时,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应当不予核准申请: 1. 由亲友申请返家探视,但被监管人不同意。 2. 未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申请书或附加相关文件,无法补正;或根据前条规定规定的期限进行补正,但期限到期未补正。 3. 申请探视的对象与被监管人之间不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规定的关系。 4. 申请返家探视的事由不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所规定的规定。 5. 同一事由已经核准并已经完成返家探视。 6. 申请时已经超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 7. 伪造或变造第六条至第八条各款的文件。 8. 返家探视地点与机关之间往返所需时间明显超过24小时。 9. 有事实足以认定核准返家探视存在脱逃或严重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的危险。 在機關受理申請时,除了认为有以上情况导致不予核准的情况外,应尽快附上相关文件报告监督机关办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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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返家探視之申請: 一、由親友申請返家探視,而收容人不同意。 二、未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