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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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嚴重超額:指監獄實際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百分之二十。 三、機動調整移監:指監督機關為紓解監獄嚴重超額狀態,將嚴重超額監獄收容之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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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2條,本作業辦法中所使用的詞彙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嚴重超額:指監獄實際收容人數逾核定容額百分之二十。 三、機動調整移監:指監督機關為紓解監獄嚴重超額狀態,將嚴重超額監獄收容之受刑人移送至其他監獄收容。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參考資料: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
- 收容名詞
- 核定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直系血親名詞
- 民法 第 112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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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