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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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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1條規定:為了依法執行受刑人教育,促使其改悔向上,並符合監獄行刑法第40條第4項的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第40條第4項:監獄應設置法第40條第4項:法務部應建立受刑人輔導教化與職業訓練制度,以達到受刑人在矯正機關內改造自我,獲得職業技能及提升社會適應能力,配合刑罰之執行,使之再社會化之目的。 範例: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0條第4項的規定,監獄應該建立輔導教化與職業訓練制度,以幫助受刑人改造自己,獲得職業技能,並提升其社會適應能力。例如,一個監獄可能提供課程,教授受刑人技能,例如木工、廚藝等,以便他們在釋放後能夠擁有一個穩定的職業。這樣的訓練有助於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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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