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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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調監獄鄰近學校合適教師支援授課,並給予參與協助與合作之學校及教師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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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 3 條的規定,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該在監獄附近協調合適的學校提供教師支援授課,並給予參與協助和合作的學校和教師適當的獎勵。 根據參考資料,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的目的是要為受刑人提供教育機會,以幫助他們復歸社會。協調學校提供教師支援授課是為了確保受刑人能夠接受適當的教育和培訓。這樣的安排也有助於促進監獄和學校之間的合作關係,為受刑人提供更好的教育機會。 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是,當一所監獄與附近的學校合作,邀請教師到監獄授課,並且這些學校和教師因此而獲得獎勵,以激勵更多的學校和教師參與這項合作計畫。這樣的合作安排可以使受刑人能夠獲得更多的學習機會,提高他們的教育水平,有助於他們更好地重新融入社會。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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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