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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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應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擔任。
- 2.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師資,應由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之一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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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指出,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教師的資格要求,需要持有各該教育階段、類科合格教師證書。換言之,在進行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時,應由具有相關教育背景和資格的教師擔任。 第二項規定提到,監獄可以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來辦理推廣教育,相關教學人員的選聘應該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具體來說,這些人員應該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中的任一項。 針對第一項規定,根據司法院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9條,監獄教育教師需要具備大學或以上學歷,並經教師專業資格考試合格,持有教師證書。 針對第二項規定,根據司法院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第42條,監獄可以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進行推廣教育,相關教學人員的資格要求和選聘方式則由委託機關自行決定。 這些資料可以作為釐清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的依據,並提供了相關規定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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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