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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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第6條,該條款涉及監獄中受刑人的教育事項。以下是對每項條文的釋義: 1. 監獄補習及進修教育所需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及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等相關事項,準用中央及監獄所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相關教育法令。但監獄相關法規另有規定,或與監獄行刑性質相牴觸者,不在此限。 這項條文指出,針對監獄中受刑人的補習和進修教育,相關的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以及證書的頒發、撤銷、廢止等事項,應適用中央和監獄所在地的教育主管機關的相關教育法規。然而,如果監獄的相關法規有另外的規定,或者與監獄的行刑性質相衝突,則不適用這項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中央或監獄所在地方的教育行政機關制定了教材的使用規定,那麼監獄也要遵守這些規定。另外,如果監獄中受刑人的教育需求與監獄行刑的性質相牴觸,那麼這項條文也不適用。 2. 監獄委託大專校院或空中大學辦理推廣教育之修讀或學分證明等相關事項,依大學法及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等相關教育法令辦理,並應將監獄行刑之相關需求,載明於合作協議。 這項條文提到,監獄可以委託大專院校或遠距教育大學進行推廣教育,包括修讀課程或獲得學分的相關事項。這些事項的辦理應遵循大學法和遠距教育大學設置條例等相關教育法律。此外,監獄還應將監獄行刑的相關需求寫明在合作協議中。 例如,如果監獄希望與大學或遠距教育大學合作辦理特定的推廣教育課程,合作協議中應該包括這些需求的詳細說明。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 -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2016年修正)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大學法法規
- 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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